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济南市电力线路设施保护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6月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电力线路设施保护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线路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或者在建的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线路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长清区负责电力管理的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线路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林业、交通、规划、园林、市政公用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力线路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电力线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对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线路设施产权人、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电力管理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电力线路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电力线路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并加强对所属电力线路设施的管理维护,避免危及公共安全。
第六条 电力线路设施与其他管线、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电力线路设施产权人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一)电力杆塔上的醒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