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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建设厅等关于加快我省预拌砂浆发展的意见


  (三)加快制定预拌砂浆生产发展规划。各市要总结推广预拌砂浆的先进经验,完善优惠政策,采取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建设、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采取综合措施推进预拌砂浆发展

  (一)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中使用粉煤灰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利用工业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生产企业,可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明确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进行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并将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三)从2009年起,凡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应率先使用预拌砂浆(包括湿拌和干拌砂浆),对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在评审时优先考虑;创建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预拌砂浆。

  (四)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施工现场噪音、扬尘不达标工地,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置。

  四、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发展预拌砂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要把发展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城市发展的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工经、公安、建设、交通、质检、环保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散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一)各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负责落实发展预拌砂浆的政策措施,同时联合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培育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二)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要符合城市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与省上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省散办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监督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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