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范围、有效期等进行核实。
(二)对生产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卫生设施、产品种类、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进行现场卫生审查和核查。
(三)对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四)查阅卫生行政部门存档的卫生监督、监测记录。
(五)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行业,按量化评分要求进行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督的评分。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要求的延续申请单位,应于有效期满前换发新食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并制作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地名(地址不变)、法定代表人、业主的应当到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填报《重庆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组织的,还需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
(三)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任职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五)地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表20日之内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五章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使用卫生部和重庆市卫生局制定的统一式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使用卫生部统一格式的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及食品卫生信誉度标志。
第三十四条 加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评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作为工商部门年检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卫生许可证综合档案和分户档案,确定专人负责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登记、填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