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位名称栏
1、按申请的法定名称填写,并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
2、无单位名称的个体工商户,按“工商户姓名+属性名”填写,如“某某食品店”、“某某饮食店”等。
(三)地址栏
1、按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详细地址填写;
2、单位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分别标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业主栏按核准的姓名或资格证明填写。
(五)许可范围栏
1、参照《重庆市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分类》填写;
2、食品生产厂、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填“(某某食品)生产、销售”、“(某某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品加工企业填“(某某食品)加工、销售”;
3、委托生产的,应注明“委托加工”字样,格式为“(某某食品)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并在本栏内注明被委托加工单位名称及地址;
4、食品经营单位填“(某某食品)经营”;大型食品商场、超市中有现场制售食品的增填“(某某食品)现场制售”,有饮食服务的增填餐饮业许可范围;食品展销会、庙会中的食品经营者填“(某某食品)短期展销”,有固定摊位的食品商贩填“(某某食品)零售”;
5、接办集体宴席的餐饮单位和食堂应注明一次性最大供餐人数。
(六)有效期栏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四章 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和变更
第二十六条 需要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在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延续申请和规定资料;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原许可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五)原许可项目的场所面积、房屋结构、卫生设施、产品种类、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设备布局、质量管理等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六)生产单位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销售的凉卤菜、裱花糕点等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餐饮业、学校食堂经营的凉卤菜,餐饮具消毒效果以及就餐环境的卫生检验、检测报告等。
(七)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八)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员,按照《
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规章、标准、规范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卫生检查笔录及监测结果所显示的守法经营情况,进行延续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