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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申请人应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的意见,对现场进行改进,待改进后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申请现场审查。
  第十九条 需要对申请的食品卫生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或现场检测。并告知检验检测所需时间。
  第二十条 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各项审查内容应合格;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行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必须达到总分的60%以上。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但检验、检测、现场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食品卫生许可证办证期限内。

第三章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填写

  第二十四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卫生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食品卫生许可证设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标志贴标处,确定食品卫生等级的,应当在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五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各栏目填写要求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栏目:
  (市、区、县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
  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栏目:
  (渝)卫食临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 号
  其中:XXXXXX 指重庆市各区县行政区域代码,YYYYYY 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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