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予以受理的申请按照《
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规章、标准、规范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对提供的申请书、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
(二)食品生产厂房、经营场所选址、布局、环境卫生状况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三)卫生设施、生产设备、工具、容器配备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四)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结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六)按量化分级管理要求进行的卫生许可检查评分结果。
(七)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1、产品原辅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3、产品出厂检验设施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4、试制产品卫生质量和生产过程中有关卫生检测、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产品标识、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八)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1、产品原辅材料、助剂、包装材料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3、产品出厂检验设施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4、试制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中有关卫生检测、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产品标识、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九)食品经营单位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1、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经营场所的有关卫生检测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十)餐饮业和集体食堂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1、厨房面积、建筑结构、功能分区、加工制作专间的设置和海鲜等水产品加工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所用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3、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中的污染控制措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主要原辅材料、是否有索证登记制度;
4、经营环境中有关卫生检测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对接办集体宴席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应按有关规定核定一次性最大供餐人数。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10日内指派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审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不合格者,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卫生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