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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2、产品原、辅料组成,以及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剂等的卫生安全证明资料;
  3、生产工艺流程图;
  4、卫生间、更衣、洗手消毒、防蝇、防尘、防鼠、工用具洗涤消毒、车间垃圾处理、车间环境消毒等卫生设施的布局或设置说明;
  5、产品质量标准;
  6、试生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及生产环境有关卫生监测报告;
  7、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十一)食品经营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更衣、洗手、防蝇、防尘、防鼠、防虫等卫生设施布局或设置说明;
  2、城市营业面积300㎡ 以上,乡镇营业面积200㎡以上的食品经营单位应提供经营环境有关卫生监测报告;
  3、经营场所中如有食品现场加工或餐饮服务的,按本办法有关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十二)餐饮业及集体食堂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所用食品添加剂、餐具洗涤剂、消毒剂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2、卫生间、更衣、洗手消毒、防蝇、灭蝇、防尘、防鼠、防虫、餐具洗涤消毒、垃圾处理、宴席留样专用设备等卫生设施的布局或设置说明;
  3、有空调装置的餐厅、饭馆,按GB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提供经营环境有关卫生监测报告。
  (十三)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均要求A4纸打印,逐份加盖公章或法人、负责人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三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负责人)印章。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收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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