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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同一宾馆、食品商场、超市内隶属同一经营主体,有多种食品经营方式或承包经营的,只需办理一个食品卫生许可证;但分属不同经营主体,并有独立经营场地的,应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学校内有两个以上的学校食堂独立经营的,应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重庆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以下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一)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重庆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的单位和企业。
  重庆市卫生局应当将审批的食品卫生许可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前条规定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属地管辖原则,由食品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铁道、交通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企业的旅游船、客船上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由地方企业注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重庆长航卫生监督部门、停靠码头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此类船舶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审批和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食品卫生许可项目及内容。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办证依据及具体条款。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办证条件、办证程序、期限。
  (四)办证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五)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所需资料示范文本。
  (六)收费标准。
  (七)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通信地址、咨询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有关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变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十一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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