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5日)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卫法监〔2006〕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实施
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我市的食品卫生许可行为,我局制定了《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延续、变更、填写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一)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包括城乡集市中有固定摊位的经营定型包装食品、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商贩。
(四)从事餐饮业、学校食堂、单位内部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分为二类: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象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饮业、学校食堂、单位内部食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象为在集贸市场、食品展销会、庙会等场所设置符合食品卫生条件且有固定摊位的食品经营商贩、饮食摊贩和建筑工地食堂。
《食品卫生许可证》样式按
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统一要求执行,《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样式参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样式制定,在许可证标题上增加“临时”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