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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公民应当受种第一类疫苗,可以自愿并自费受种第二类疫苗。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预防接种方案,并及时公布第一类疫苗的种类。

  第八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
  第一类疫苗的采购、分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分发情况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规划、人口密度以及服务范围等,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指定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条 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或者预防接种点,实行常年或者定期接种,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实行定期入户接种。

  第十一条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儿童出生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免费办理,可以异地使用。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接生新生儿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新生儿首针乙型肝炎疫苗和卡介苗接种工作。未在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带其到附近的接种单位受种。
  儿童监护人应当按照疫苗接种规范规定的时间携带儿童到指定的接种单位受种。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第十三条 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十四条 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进行安全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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