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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新乡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1.组织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并督促有关部门、企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督促交通、建设等职能部门对公安部门排查出的隐患点段和危险路段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3.监督交通运输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五)建设部门
  1.加强对城市道路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的管理,加大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检查力度。对排查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危险点段,督促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有关产权单位及时设置明显标志并修复。
  2.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市道路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投入,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完好。严格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行车环境。
  3.清理整顿城市客运市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
  4.搞好城市集贸市场的规划工作,科学论证,合理布局,防止出现马路市场。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加强公路沿线集贸市场的管理,防止占道经营阻塞交通。
  2.对公安机关认定不具备安全行车条件的客运单位和个体客运车辆,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停业整顿工作。
  3.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车辆的管理,禁止报废车辆和其他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的车辆流向社会。
  (七)教育部门
  1.督促中小学校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集体乘车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严禁中小学生在道路上和道路两侧的空闲场地上从事体育活动。
  2.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查找学校内部及周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加以整改。
  (八)卫生部门
  1.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就近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的“绿色通道”,提高交通事故急救系统反应能力,加快抢救伤员的速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死亡。
  2.普及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培训急救人员,提高急救能力。
  七、有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迅速行动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方案,细化措施,搞好协调,把专项整治行动摆上重要位置。同时,围绕整治内容,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形成浓厚舆论氛围,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效明显、事故起数大幅下降、未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应写出书面总结,于2007年1月1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要及时上报市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可通过公安网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网页FTP粘贴到交巡警支队办公室文件包,或通过传真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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