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佳木斯经济开发区对俄进出口加工园区建设和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佳木斯经济开发区对俄进出口加工园区建设和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
(佳政发〔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佳木斯经济开发区对俄进出口加工园区建设和发展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加快佳木斯经济开发区对俄进出口加工园区建设和发展补充意见

  为加快佳木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平台建设,完成“十一五”期间对俄进出口加工园区重点发展任务,在贯彻落实《中共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决定》(佳发〔2001〕8号)和《中共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佳木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佳发〔2005〕10号)文件精神基础上,根据开发区当前辟建对俄进出口加工园区的实际需要,对实施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做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项目组织实施和偿贷资金管理。为加快启动开发区建设,落实对俄园区一期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确定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区对俄进出口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融资平台,并按着“借款、用款、项目管理和还款四位一体”原则,由该公司作为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开发区对俄园区基础设施工程的实施建设,并设置专户统一管理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借款偿还。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作为具体承建单位,协助新时代公司落实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在还贷期间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联合组成开发区资金收益和使用监管委员会,建立专项偿贷的管理制度,制定开发区收益使用计划,监督偿贷计划的执行。

  二、开发区财政管理。开发区实行一级财政封闭式管理,规划内企业和注册企业以及孵化器企业的税费地方政府留成部分15年内全部留给开发区,以实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和增强融资还款能力。

  三、区内土地出让金管理。规划内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分成部分全部返还开发区,其中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60元/平方米,商服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240元/平方米,以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收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