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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20个部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有制经济发展具体规定的通知

  (二)支持搞好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符合政策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在民众创业专项资金方面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市政府统一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的出省展览、展销活动,公共布展、整体宣传推介费用及境外培训考察的组织经费,争取在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四)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担保领域。从2005年起,对新设立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专门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非公有制担保机构,市财政局视担保机构的规模和运行情况,在各种税费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加快产品开发,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从2005年起,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六、支持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强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管理和指导,逐步建立并完善市级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同时,多渠道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投入,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政策性担保机构应积极扩大信用担保业务范围,增加担保业务品种,简化担保程序,对信誉好、经营稳定、贷款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小企业,要求贷款担保的,经政策性担保公司审核,可以即刻提供担保。
  七、为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认真履行各项社会责任的企业,可按照市政府出台的《财源骨干企业奖励规定》享受市政府奖励。
  八、对民营企业中管理水平好、加工能力强,为煤机、电机、联合收割机生产提供产品配套的的机械加工企业,可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支持装备制造业区域内协作配套发展实施方案》的有关支持政策和税收优惠。
  九、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行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各类收费和罚没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并认真搞好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落实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待遇,维护非公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佳木斯市物价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力度。清理整顿涉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及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企业或单位向民营企业收费,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凡不持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三、实行涉企收费“登记卡”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收费行为实行有效监督。及时修订、发放《涉企收费明白手册》,让企业明白收费政策。
  四、实施收费公示制。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增加收费透明度。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行为,对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但仍在收费或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提出的价格和收费问题,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对民营企业生产的地方新产品、名优产品需要价格部门给予认证的,一律简化成本审核,简化认证程序,实行一次办结。
  七、落实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定价自主权。运用价格理论和市场经济理论,指导民营企业科学确定产品价格。
  八、完善对民营企业的价格服务。实施六项服务承诺,推行价格政务公开制度。建立与企业定期联系制度,对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兼并等过程中涉及的价格和收费问题,积极主动地为其提供价格咨询、价格认证等服务。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建立顺畅的市场准入“绿色通道”。要在登记厅专设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服务窗口,专门负责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在设立、变更登记中涉及到的前置审批事项、资产重组、分立、合并、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事项等咨询服务。对“绿色通道”要实行专人接待受理、专人审批服务、专题研究解决,并开展特办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跟踪服务等特色服务。
  二、实施办照“提速工程”。减少审批环节,实施“一审一核”、“并联审批”制度。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许可项目外,凡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一律不做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前置许可条件。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速度,建立集中、统一、高效、“一站式”、“一条龙”的登记服务的体制。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或经营项目外,只要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只要在企业章程中做出规定,可以按企业申请核定。分公司的经营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只要分公司提交审批证件,公司可不提交。允许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一律核定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经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被兼并、收购的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可以继续保留,已办理的专项审批项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的项目除外),原企业名称的主体部分可以继续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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