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意见在设区的市、县(市)级城市试行。
佳木斯市文化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申办文化经营项目,只要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即来即办。
二、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不收取任何管理费。
三、除省物价规定的部分文化经营项目收取工本费外,其余不收取工本费。
四、办事程序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六项制度。
五、对文化经营业户,初次违规并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不进行处罚。
佳木斯市人事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加强人才市场的建设,规范人才中介市场,构建开放统一的人才中介市场体系,鼓励非公有制单位进入人才中介服务领域。具备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条件的可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开展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业务并享受与国有企事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同样的待遇。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单位提供社会化人才公共服务。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评审,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办理落户手续及党员组织建设等方面与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可计算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任职年限,对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隶属关系和呈报程序可作为推荐对象。
三、积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自主择业、自由创业、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人才资源信息库,并设立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窗口和人才招聘区,努力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充分利用佳木斯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平台优势,结合各级人事部门在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资源,以“引进人才、技术、项目加专项培训”的“3+1”服务模式为全市的非公有制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人才短缺、技术滞后、信息不畅等难题。
五、加强信息服务。利用“佳木斯市中小企业服务网”和“中小企业实用信息库”,为非公有制企业在网上发布信息、推荐和介绍产品,提供国家政策法规、产业导向、行业发展动态、经济发展趋势预测、最新科技成果和前沿技术、合作项目、市场需求动向、人才供求信息、技术难题招标等服务。加强网络平台的建设,两年内将信息网络延伸到各县(市)、区和重点骨干企业,建立一个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体系。
六、积极为非公有制单位引进高级人才。及时收集非公有制单位的智力需求情况,利用佳木斯市企业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佳木斯市外国专家局与高级人才联系多的优势,每年定期引进国内外相应学科的专家,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在管理、生产等方面遇到的难题。
七、大力开展对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培训工作。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重点抓好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把非公有制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纳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培训教育规划。为非公有制单位开放培训教育资源,提供培训教育信息,促进高等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与非公有制单位的沟通与合作,组织参加省际间的培训和交流,帮助建立培训制度,提升人才培养、人才开发的能力。
八、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自愿从事自主创业的,经批准可提前退休。
九、对自愿脱离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可按《
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8号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事业单位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经批准,3年内可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允许回原单位参加竞聘。继续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可按自愿脱离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待。
十、鼓励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人员辞职创办、合办或承包企业。对辞职人员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且档案在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工龄与原有工龄连续计算。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非公有制单位兼职服务,多职多薪,其专利、技术、管理、资金等均可参与分配。
十一、鼓励支持非公有制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产业基地,构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平台。从整体上提升非公有制单位技术实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十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到我市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每月可享受500元的生活津贴,工作3年以上的择优资助科研启动资金5万元。
十三、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我市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其配偶、子女可随迁户口,并可优先安置其配偶和子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