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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20个部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有制经济发展具体规定的通知

  三、拓宽投资渠道,规范融资行为。加强对民间投资国民待遇的落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凡是国家产业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者一律允许进入我市建筑行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独资、合作、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方式,打破垄断,让民间资本顺畅成为我市建筑业投资的新增长点。另外还要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为企业设立信用档案,对资金有保障、市场诚信度较高的非公有企业在行业内部、公共媒体表扬推举,督促非公有企业练好内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正确对待所贷资金,提高民间资本的资信度。
  四、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放手发展非公有经济。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加快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努力推进非公有经济发展,形成行业内部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比翼齐飞的所有制格局。进一步加快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从事个体业主制、合伙制,支持民间资本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逐步发展成为公司制或股份制,使股份制成为企业的主要形式。
  五、通过行业协会方式,强化对非公有经济的引导和管理。在行业内部建立投资服务体系,为非公有经济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加强产业引导,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并且协助非公有企业作好人员培训,拓宽企业业务范围。通过建筑业行业协会传递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行业协会通过对本行业内企业的督导、督察,规范其行为,帮助非公有经济企业研究掌握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系列政策,把握振兴东北带来的商机。
  六、切实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自身的素质。非公有经济投资正处于发展时期,其自身素质与其发展有许多不相适应。作为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关心非公有经济投资的成长与壮大,帮助非公有经济投资者丰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技能。帮助企业积极引进高素质管理和技术人才,改变其家族制的管理方式,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体素质。

佳木斯市交通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文明服务水平。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交通行业,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加大政务公开推进力度,规范执法主体、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文明、高效地为民营企业服务。
  二、抓好“三乱”治理,净化运输环境。坚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的方针,全面治理公路三乱。密切与有关成员单位合作,加强路面执法宏观协调,逐步减少上路频率,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对公路三乱案件查处率达100%。把佳木斯辖区主要公路,佳木斯至富锦,佳木斯至汤原路段作为绿色通道。明确规定各执法单位不许到该路段上路稽查。继续保持我市公路基本无“三乱”先进城市荣誉称号。使民营企业运输车辆高效地行驶在路上。
  三、清理交通收费项目。对国务院、省政府最新出台的减征、免征收费项目该停的坚决停,该减的坚决减,并在媒体进行公开,交通对外服务窗口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投诉电话、通过电子屏幕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保护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有力扶持,对外来投资到我市安家的企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做到政策扶持到位,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一)主动登门到重点保护企业落实优惠政策,深入到重点企业现场办公。(二)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积极帮扶企业。(三)扶持农业经济发展,对涉农重点企业(金锣集团、糖业集团)的车辆免收过路费。
  公路“三乱”举报电话:8667706。

  行风建设举报电话:8221357。

佳木斯市教育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实施意见》和《若干意见》有关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尤其在资金支持上,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在财政短期内不能设立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想办法先行设立,要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要落实按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民办学校的教育经费的拨付。从2006年起,市教育局将筹措资金,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若干意见》关于合理回报问题的规定,对所辖民办学校依照200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确定净资产,明确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前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目前办学积累达到一定规模但没有明确出资比例的举办者,根据对学校发展贡献情况,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审批机关核定,可以一次性给予举办者相当于2005年度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部分)15%的奖励,作为举办者的初始出资额。
  三、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投资民办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允许出资人在学校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后,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优先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鼓励民办职业学校设置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计划所需要开设的专业,按照就业市场的需求,实行“订单式”培养模式,加强培养各类紧缺人才特别是技能型、应用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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