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20个部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有制经济发展具体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20个部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四日
佳木斯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抓住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有利契机,为民营经济发展争取政策扶持。
(一)协调企业申报国债项目。
(二)争取省相关政策资金。
二、为民营企业上项目搞好咨询,提供国家产业政策,协助、指导企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三、在民营企业项目审查、核准和对上争取上给予倾斜,做好服务。
四、推进民营企业项目建设、协助解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向开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推介民营企业项目,解决企业上项目融资难的问题。
六、为招商项目的民营企业提供服务。
七、向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
佳木斯市经济委员会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全面落实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平等待遇,并公开相应制度、条件和程序及投诉办法等。
二、为民营企业新上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对民营企业改造开发项目实行备案制,并在3日内办理完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新上项目实行现场办公,代办各种手续。积极争取省、国家有关部门资金支持,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三、加强生产要素协调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及时纳入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和铁路运输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建立信息报送绿色通道,在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保障协调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对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加强产业规划服务。定期发布国家优先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信息,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专业型、科技型、外向型方向发展,定期发布大企业配套协作、延伸加工与产业转移项目,适时组织对接活动。引导和推动大企业与民营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不断完善专业化协作配套体系。制订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推动产业集聚,加快建立新型产业体系,促进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五、加强市场开发服务。及时发布主要工业品“产销存”信息,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合理组织生产。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国内外经济技术协作及产品展销会活动,不断扩大产品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六、加强技术创新服务。定期组织专家学者为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引进、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建设搞好咨询服务。积极配合科技等部门,利用各种手段,适时组织非公有制企业技术难题招标与科技成果转让对接活动,促进企业技术升级与产品更新换代。
七、加强治乱减负服务。清理向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对已经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收费登记卡和监测点制度,及时调查处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八、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和人才服务。加快培养造就一支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国家、省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提高企业家队伍整体素质。健全关停并转及破产企业专业人才库,建立信息档案,向社会各界开放,对需求单位免费提供专业人才信息。引导关停并转及破产企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佳木斯市建设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营造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环境。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借助老工业基地的产业基础和优势,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技术水平高、地区经济特色突出的优势建筑企业。落实省市已出台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部门的处罚力度,执行3%的农民工工资抵押金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等一系列保护企业的措施,维护非公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着力点转到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和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政策和法律环境上来。在建筑行业中优化自主创业的环境,营造激励民众创业、创新、创优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家群体的生成机制和帮扶机制,发展创业型市民,培育以非公有经济为代表的自主创业型经济。
二、大力降低创业门槛,降低创业成本。放宽市场准入,按照省建设厅的精神要求,把在我市注册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注册资金由原来的20~30万元,改为当年到位3万元,其余在3年内补齐的优惠政策。并且把二级及以下劳务分包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简化市场准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