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建筑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城市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规划后,经消防机构审查合格批准后,规划部门按规划图放线开工,不符合要求则重新规划,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
城市总体规划应有消防规划专篇,并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技术论证应有公安消防部门参加,并就消防规划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凡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及变更使用用途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完善和落实内部设计审核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执行公安消防部门的设计审核意见,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
(三)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消防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保证消防设施设计功能及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