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0号)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已经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6月22日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活动。

  第三条 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七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