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30日)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2006]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主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主创新意识和对自主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自主创新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我市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新乡提供保障。
二、考核原则
实事求是、科学规范、便于操作,做到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既要体现目标完成绝对量的考核,又要体现增量与增幅的考核。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自主创新工作纳入2006年度目标考核的通知》执行。
四、考核程序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期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各责任单位在完成主要目标或重要阶段性目标时,应及时将完成情况报送市政府目标办和市科技局。
(二)定期考核。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责任单位对所涉及到的各项目标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并撰写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市政府目标办和市科技局。
(三)综合评定。年度结束后,责任单位编写年度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考核小组,采取自查、听取汇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年目标执行情况开展综合考核评定。具体时间按照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整体安排确定。
五、评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