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市档案馆档案复印费收费标准的函
(成价函[2007]39号)
成都市档案局:
你局关于调整档案复印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成档发〔2007〕8号)收悉,根据《关于转发<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非〔1996〕11号)及《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精神,鉴于目前市场上复印纸张规格的变更,经研究,现将原成价发〔1996〕110号中档案复印费A3规格纸每张0.9元,B5规格纸每张0.5元,调整为:A3规格纸每张0.5元,A4规格纸每张0.2元。自收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