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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新政文[2006]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市,给市民提供一个最佳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配合市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污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初次检测、年度检测和监督抽测的力度,禁止污染物排放未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动车排污实行环保合格标志制度。经检测达标的车辆,由市环保部门统一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并张贴于机动车规定位置上。
  三、机动车环保检测由依法取得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技术规范并结合机动车安检工作同步进行。申请办理机动车车辆牌照、过户和年检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示市环保部门颁发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证明,以确保完成国家对本市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
  四、对申请延缓报废的车辆,应当严格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对排气不达标的车辆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应当按规定实行强制报废,不得办理延期报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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