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申请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 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 原许可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四) 原许可项目的场所面积、房屋结构、卫生设施、产品种类、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五) 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六) 食品生产经营环境有关卫生检测报告。
(七)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八)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员,按照《
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规章、标准、规范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延续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 对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范围、有效期等进行核实。
(二) 对生产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卫生设施、产品种类、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进行现场卫生审查和核查。
(三) 对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四) 查阅卫生行政部门存档的卫生监督、监测记录,检查守法经营情况。
(五)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行业,审查食品卫生信誉度(必须达到C级要求)。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要求的延续申请单位,应于有效期满前换发新食品卫生许可证;新食品卫生许可证原编号可不变,有效期四年,在发证日期后注明“延续”字样。
对不符合要求的延续申请单位,不予延续,并制作《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地名(地址不变)、法定代表人、业主的应当到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填报《重庆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 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
(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组织的,还需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
(三) 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四)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任职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五) 地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表20日之内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