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申请事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在5日内应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如该食品卫生许可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中注明技术审查所需时间。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予以受理的申请按照《
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规章、标准、规范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 对提供的申请书、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
(二)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选址、布局、环境卫生状况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三) 卫生设施、生产设备、工具、容器配备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四) 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食品卫生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设置情况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五)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结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六) 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进行的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结果。
(七) 对食品生产单位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1、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3、产品出厂检验设施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4、试制产品卫生质量和生产环境有关卫生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食品标识、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
(八)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1、原辅材料、助剂、包装材料以及试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要求;
2、生产过程以及产品标识、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九) 对食品经营单位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1、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经营场所环境有关卫生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十) 餐饮业和集体食堂还需审查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