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产品原料、辅料组成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3、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产品生产特点,提供相应生产设备、包装材料等的卫生安全证明资料;
4、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产品生产特点,提供相应防蝇、防尘、防鼠、更衣、洗手消毒、工用具洗涤消毒、车间垃圾处理、包装场所空气净化消毒等卫生设施的设置说明(可在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中标注);
5、产品质量标准;
6、连续三批试制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及生产环境有关卫生检测报告;
7、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十) 食品经营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根据经营特点和要求,相应更衣、洗手、防蝇、防尘、防鼠、防虫等卫生设施布局或设置说明(可在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中标注);
2、城市营业面积300㎡以上,乡镇营业面积200㎡以上的食品经营单位,按GB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要求,提供经营场所环境有关卫生检测报告;
3、经营场所中如有食品现场加工的,提供产品原料、辅料组成,食品添加剂、产品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资料,以及卫生设施的布局或设置说明(可在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中标注);
4、经营场所中如有餐饮服务的,提供所用食品添加剂、餐具洗涤剂、消毒剂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以及卫生设施的布局或设置说明(可在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中标注);
(十二) 餐饮业及集体食堂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所用食品添加剂、餐具洗涤剂、消毒剂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2、根据厨房工艺要求和餐厅经营特点,相应更衣、洗手消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餐具洗涤消毒、垃圾处理、宴席留样设备以及卫生间等卫生设施的布局或设置说明(可在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中标注);
3、有空调装置的餐厅、饭馆,按GB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提供经营场所环境有关卫生检测报告。
(十三)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均要求A4纸打印或用钢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人、负责人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三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负责人)印章。
如申请书或申请书附表内容和其它申请资料内容重复的,可不提供其它申请资料,或者不填申请书附表中相应内容。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收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