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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修改)


  第十三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表(以下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附表):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2、厨房面积150㎡以上或接办100人以上集体宴席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

  3、学校食堂;

  4、含有现制现售或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单位,或经营面积800㎡以上的食品经营单位。

  (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和集体食堂可免除此项资料。

  (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身份及资格证明。

  (四) 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协议)。

  (五) 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

  1、生产经营场所地形图或环境卫生说明资料;

  2、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生产经营过程(或生产工艺)平面布局图及说明;

  3、自备水源的,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卫生监测报告;

  4、按预防性卫生监督要求,开展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提供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六) 卫生管理组织建立情况,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食品卫生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设置情况以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个体工商户只提供根据经营特点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和食品卫生负责人设置情况)。

  (七)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八) 食品生产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原料、辅料组成,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产品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资料;

  2、生产工艺流程图;

  3、卫生间、更衣、洗手消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工用具洗涤消毒、车间垃圾处理、车间环境消毒等卫生设施的布局或设置说明(可在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中标示);

  4、试制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以及生产环境有关卫生检测报告;

  5、检验室设置情况,包括检验人员、设备,开展的检验项目等;

  6、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7、生产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转基因食品的,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资料;

  8、食品委托加工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书,受委托加工生产企业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证明(或相当于A级卫生条件证明)或食品生产GMP证书,受委托加工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受委托加工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中应含有与委托产品相同生产工艺的食品类别)。

  (九) 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以及国家允许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需提供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国家允许生产使用的证明;利用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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