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会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
《条例》规定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就协调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参会各方应当签署协商意见,由有关各方共同遵照执行;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报请省政府作出决定,并按照省政府的决定执行。
二、切实做好相关规划与《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本着统筹协调、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和冲突的原则,以《规划》为依据统筹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尤其是重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具有区域性影响的项目建设;要以《规划》为依据指导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市域规划的编制。在编制涉及珠江三角洲区域的省域规划、市域规划时,要与《规划》相协调,凡规划内容与《规划》的规定有冲突需报省政府审定的,规划编制单位应深入研究,经征求有关部门、有关市政府意见后,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抓紧划定空间管治区,实行规范化的规划管理
划定各级、各类空间管治区,并实行规范化的规划管理,是优化珠江三角洲地区空间结构、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规划》的近期行动计划之一。省建设厅要抓紧制定一级空间管治区的划定方法,明确一级空间管治区的划定原则、标准和管理原则;《规划》提出的环状区域生态屏障、近海生态防护带、区域绿核、网络状生态隔离廊道以及区域性交通道等关系到区域生态稳定、健康以及交通命脉的重要区域必须划入一级空间管治区,实行强制性监管。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依照《规划》的规定和省建设厅明确的一级空间管治区划定方法,尽快划定一级空间管治区的范围,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经专题会议协调后,按规定报请省政府审批并公布实施。
四、进一步加强具有区域性影响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工作
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经省政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予以公布,原则上每年4月份公布一次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名单。确定为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其规划选址应当按
《条例》规定经专题会议进行协调,未经协调或协商不成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