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建珠字[2007]60号)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6年7月28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以下简称《规划》)的全面实施,规范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环境质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提高综合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
《条例》的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实施《规划》的协调会议制度
根据
《条例》的规定,实施《规划》的协调会议制度包括联席会议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这是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珠江三角洲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认识、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协调会议制度的作用,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省政府组织召开,由省建设厅具体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规划》的计划,确定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查《规划》年度实施情况报告,评估《规划》的实施成效,研究《规划》的调整或修编问题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每年年底前向省政府报告《规划》年度实施情况、下一步实施计划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