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采取评估机构自查自纠、设区市评估委全面检查和省评估委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时间安排
1、自发文至2007年8月12日为各评估机构自查和填报材料阶段。
2、2007年8月13日至8月31日为省评估委办公室、各设区市评估委具体实施检查阶段。
3、2007年9月1日至9月20日,为各设区市评估委检查材料汇总上报、省评估委办公室组织抽查阶段。
4、2007年9月21日至10月15日为检查情况汇总、总结阶段。
四、相关要求措施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检查的内容逐项认真检查,并记入备查。各设区市评估委应于2007年9月10日前将本地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书面总结、典型案例和《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年度检查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2)等材料一并上报省评估委办公室,省评估委办公室将对此次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评估委审议后向社会公示。
(二)各评估机构应对本机构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并按照规定认真填写自查情况书面材料和《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年度检查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2),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备查。检查中各评估机构要积极配合,提供检查需要的评估报告、收费票据、业务委托合同等材料。
(三)建立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长效机制。对年度检查连续3年以上(含3年)为合格的评估机构,省评估委将其作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单位”推荐给相关部门,并在相关媒体公告,同时给予下年度免予年度检查等鼓励措施;对检查中发现有高估或低估、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提供虚假材料等禁止行为的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省评估委、有关评估师注册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属于分支机构违规行为的,省评估委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年检结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同时撤销该分支机构备案手续。
(四)省评估委将评估机构年度检查情况及检查中获取的评估机构、评估执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