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绩效情况。2006年7月1日以来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开展评估业务数量、质量、评估收入等业绩情况;近年来评估机构及所属评估执业人员是否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嘉奖或处罚;评估执业过程中是否以回扣或变相回扣、签订业务返还协议等不正当手段承揽评估业务,是否有迎合委托方的要求高估或低估评估值的行为;资质申报、晋级中有无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的情况。
(四)评估报告质量情况。评估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政府48号令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建立评估报告内部审、复核、重大报告集体讨论制度情况;实施评估及评估报告原始资料存档情况,包括盖有评估机构公章和至少2名专职注册评估师签字的评估报告(且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要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评估委托合同、工作底稿,经2名以上估价工作人员签字的现场勘察,评估报告技术分析测算过程及相关依据材料,评估报告质量审、复核件,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执业人员的有关证件复印件。
(五)评估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是否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是否以不正当方式压低评估收费标准;收费是否开具税务发票并在票据中写明评估标的物的评估值、收费标准等。
(六)分支机构从业情况。分支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省评估委有关规定条件;是否有未经省、市评估委备案却以分支机构(分公司、分所、办事处或联络处)等类似名称挂牌执业的行为;分支机构从业是否以所属评估机构名义签订评估项目委托合同、出具评估报告、加盖总公司公章,并至少有2名专职注册评估师签字;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专职评估师是否真实到位;有关注册评估师人员变动,或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报省及有关设区市评估委备案。
三、检查工作的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形式
检查工作在省评估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省工商局注册的评估机构由省评估委办公室牵头组织省评估委成员单位进行检查,其余的由评估机构所在地设区市评估委办公室组织开展。在此基础上,省评估委办公室将从省评估委各成员单位、有关设区市评估委或部分评估机构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小组,重点对部分市、县、部分评估机构及所属执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特别是对有投诉举报的评估机构要重点检查。
(二)检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