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运输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5.5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通信联络方式改变时要及时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保证通信畅通。
5.6 培训演练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各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辖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应急工作终止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各项支出和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及费用开支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清算资金必须进入农发行专户管理,用于后续库存补充。
6.3 应急能力恢复
对粮食应急供应动用的市级储备粮油按实际动用数量及时补充市级储备粮油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