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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5.2 保持必要库存量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必要时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
  5.3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因此,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主要包括:
  5.3.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各县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掌握并扶持一批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厂作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如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应指定规模较大的私有企业来承担粮食加工任务。
  5.3.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点。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企业、军粮供应站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5.3.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的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3.4 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粮食加工和供应企业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5 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和社会秩序,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5.3.6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粮食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5.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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