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国家级和省级应急处理
当出现国家级和省级应急状况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除采取市级应急状态应急处理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2.2.1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供应市场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全市统筹安排的原则,提出市级储备粮油应急动用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动用市级储备粮油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品种、质量、库存成本、价格;
②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③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④其他配套措施。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入库库点,及时提报重点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运力,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市级储备粮油原则上实行送货制,也可实行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如动用市级储备粮油仍不能满足市内应急供应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动用省储备粮油的申请。
4.2.2.2 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有权统一紧急征用社会上的粮油、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根据市应急委员会指示或者实际需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终止实施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依据赣粮调[2004]35号文件精神,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以及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的利息和费用,确保在应急的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粮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