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各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当地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状态升级,由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市发改委和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全市以及全省、国家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监控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各县区粮食、物价等部门必须加强对辖区内粮食库存量、供求量、市场价格、市场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和报告,由市粮食局负责收集汇总,并定期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向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3.2 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建立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区粮食局、发改委、物价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粮食局、市发改委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粮食应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确认是否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按照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