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新乡市水利建设“大禹杯”竞赛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政文[2006]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要求,充分调动各地大干水利的积极性,继续搞好我市水利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根据《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豫水人劳字〔1997〕第089号)和《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豫政〔1997〕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修订新乡市水利建设“大禹杯”竞赛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新发〔1997〕32号)进行了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新乡市水利建设“大禹杯”竞赛表彰奖励办法
为表彰奖励先进,促进我市水利建设的开展,根据《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豫水人劳字〔1997〕第089号)和《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豫政〔1997〕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市设水利建设“大禹杯”竞赛县级奖杯3个、奖牌3个,乡级奖杯10个、奖牌20个,每年根据评比结果,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对竞赛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市、区)、乡(镇)颁发奖杯或奖牌;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由市向省推荐,参加全省“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
二、对获市“大禹杯”竞赛奖杯、奖牌的县(市)分别奖励10万元、7万元,区减半给予奖励。奖金主要用于水利建设和水利管理工作,其中十分之一可用于奖励先进个人。
三、获市“大禹杯”竞赛奖杯或奖牌的各县(市)、区,奖励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4名、水利局副职以上领导干部2名;获市“大禹杯”竞赛奖杯或奖牌的乡(镇),奖励副乡级以上领导干部2名。对第一次获奖的,给予嘉奖;连续两次获奖的,记三等功一次;连续三次以上获奖的,记二等功一次。
以上受奖人员,如工作调动,可累计连续计算。
对功绩卓著且有重大贡献或特殊贡献的,可按有关规定报请省人事厅或省人民政府给予记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