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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核查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核查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电力〔2007〕33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6号)以及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配合全省“上大压小”工作,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降低16%的目标,现对热电联产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电厂)下一步的核查、认定和审核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未经过认定的机组核查认定

  (一)对于已纳入粤府办〔2007〕28号文中关停计划的但拟改造为热电联产或资源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必须结合当地的热电联产规划和资源情况,统筹考虑。由企业提出申请,相关地市经贸局提出初审意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上报,由我委组织评估。评估通过后办理相应审批或核准手续,待投入实际运行后再行组织认定。

  (二)对各地上报给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的企业自备电厂名单,详见《关于我省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实行差别电价政策问题的请示》(粤价〔2007〕23号文)中部分注明但未经省认定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机组(见附件1),相关地市经贸局要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4月30日前申报,逾期不申报者,按常规自备电厂办理。

  (三)对于因为历史原因造成项目审批手续不全的企业,各地要根据实际,综合考虑供热需要和资源利用情况,由当地经贸局报当地政府后出具相应的处理意见或证明报告,在5月20日前上报省经贸委。我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认定。

  深圳地区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电厂)认定、评估和复审工作由深圳市负责,同时将认定名单抄送省经贸委。

  二、关于已经过认定的机组核查复审

  (一)原经过认定,但已超过两年有效期的机组(见附件2、附件3),在4月30日前必须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对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认定的机组,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予以关停,或者按常规自备电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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