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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山步行街综合管理的通告

  五、中山步行街内,禁止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
  禁止在树干上钉钉、缠绕铁丝、践踏绿地、攀折树枝、采花摘果、剪取种条、偷取草花和盆花、 擅自砍伐、移植、截锯树木;严禁占用公共绿地,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迁移树木及其他损害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违者将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中山路步行街内的道路、围栏、坐椅、各类灯饰均属于市政公共设施,应当予以爱护,严禁破坏。违者将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条例〉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中山步行街内的商家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齐消防设备设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严格管好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及经营、生活所用明火,未经批准禁止燃放鞭炮、礼花,确保杜绝火灾发生。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中山步行街内严禁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噪音的大声叫卖及用扩音器作产品广告、播放音乐等损害环境保护的行为,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九、中山步行街内,设置牌匾、旗幌、标牌、彩虹门、宣传标语、宣传气球等宣传品及产品、劳务宣传销售摊点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期限、审批范围设置的,将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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