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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五)积极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将救助对象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同时,要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要将救助站房屋维修改造列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使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救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做好救助工作。
  (六)开展就业和再就业援助。一方面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与社会救助工作有效衔接。对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城乡特困残疾人等救助对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我市《佳木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要求,要按照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给予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和税收减免等支持。另一方面切实落实和不断完善生活困难残疾人就业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七)开展自然灾害救济,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一是各级政府要切实重视自然灾害的救济工作,切实摆上议事日程,搞好规范化建设。二是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将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本级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支出不低于全部救灾资金支出的20%。三是建立和完善灾害救济应急体系,要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类灾害救济应急体系,使灾民得到及时快速救助,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
  (八)积极建设规范化的法律援助救助体系。要积极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佳木斯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法律援助实施意见》的规定,县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司法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救助对象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及时受理弱势群体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发展的长效机制,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市政府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日常工作等。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揽各项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实施救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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