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在内的城镇医疗救助制度。享受基本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可享受免收普通挂号费和减收诊查费的优惠条件,对其处置费、住院床费和辅助检查费等费用给予适当减免;通过地方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和接收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基金,对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或责成实施救助管理部门给予适当补助。探索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的筹资途径。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医疗救助工作。
全面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农改办〔2004〕36号)要求,在全市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一般应掌握在4000元以内。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救助方法: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对因患大病个人难以承担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医疗救助。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三)推进教育救助。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助学机制,并科学制定相应的救助办法。要重点资助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子女完成义务阶段教育,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进入小学和初中就读的社会福利机构中孤儿的杂费、课本费及寄宿学生的生活补助费,要研究制定救助办法,逐步建立救助机制。对考入高等学校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子女和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孤儿,可采取一次性补助和分阶段救助等方式给予救助。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孤儿实施救助。
(四)实施住房救助。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救助对象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开展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的救助方式。对无房和住房困难的城市救助对象,由地方政府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由地方政府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以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取和接收社会捐赠等方式为补充。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通过地方政府出资收购、建设和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对农村住房困难的特困救助对象,要采取“结对子”、“包片建点”以及其他社会互助等途径解决。对非集中供热的城镇救助对象家庭,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冬季取暖补助,并直接发放到户。对集中供热的城镇救助对象家庭,有关部门要根据情况制定分类的供暖补贴政策,地方政府对供暖单位依法给予税费减免或资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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