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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劳动力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管理,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工和职业中介行为。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对劳务派遣行为实行有效的管理和规范,任何职业中介机构以及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各地要在工作经费、交通工具等方面予以保证。对各类用人单位存在的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裁员以及就业性别歧视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将本人求职情况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作为申领条件的主要内容,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
  (二)加强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切实做好并轨人员的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债务偿还等方面的遗留问题,巩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成果。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7号令)和《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8号令),将各类企业、民营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它流动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同时积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八、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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