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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职业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垫付可报销部分的,可采取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对培训质量高,培训合格率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当地定点培训机构,其资质由当地有关部门认定。要把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建立就业效果评估制度,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创业成功率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确保培训质量。
  (八)推动全民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加强对全民创业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创业政策,建立全民创业服务体系。推进创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在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广泛征集具有实用性、开发性和投资风险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人员开展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九)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根据其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带技能转移;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
  (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在佳木斯市技师学院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六、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通过制定预案和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由于失业问题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比较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失业,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要认真拟定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对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企业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企业裁员工作的规范和指导,防止将富余人员简单推向社会。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其人员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百人或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10%以上的,须提前向当地劳动保障、国资(经贸)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实施。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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