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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全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建立专门为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全市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都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等基础工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二)积极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将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培训政策范围,实行同一标准、同等政策待遇的职业技能培训;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治安管理服务等;保障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将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加收借读费及其它任何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进城务工农民逐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三)强化政府组织引导,以扩大非农就业为导向,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就业。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对实现转移的农民,允许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支持,对在城镇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农民,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扶持。
  (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实施“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其他各类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投入,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与省及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并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为广大城乡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劳动力供求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效率。
  (六)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2006年要完成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落实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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