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政策情况,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帮助其查询政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厂办大集体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除外)除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外,享受其他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符合享受小额贷款政策进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政策规定给予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省级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25%)。
  3、积极推进信用社区建设。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全市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的便利服务。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1、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补贴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单独列出,并上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的基本账户。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