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各级政府要把劳务输出作为开发就业岗位的一项重要手段,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工作日程,以有组织输出带动多元化输出,推动劳务经济发展。强化劳务输出服务机构作用,组织、协调、指导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工作。全市以市为单位依托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在劳务输入地设立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发挥办事处在区域和工作联系较广的优势,加强与输入地的劳务协作,努力开拓省外市场,为我市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业绩,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和奖励。要抓好劳务输出基地县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务协作,不断拓展劳务输出渠道。依托我市口岸优势开发俄罗斯远东劳务市场,建立驻俄劳务管理机构,加快对俄劳务输出步伐。同时,要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劳务合作,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建立境外劳务输出基地,扩大境外就业领域。
(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各县(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市场灵活就业人员要组建多种形式的非正规就业组织,根据市场用工需求统一开展用工介绍和劳务派遣。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关闭和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厂办大集体失业人员,发放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再就业优惠证》采取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在本省辖区内通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时,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间,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享受政策期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由发证机关负责收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对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行为,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证部门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