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佳政布〔2006〕9号)
为给市民出行创造更加安全、有序、畅通的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整顿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对市区主要街路的交通秩序开展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时间
1、长安路(西起圃东街东至音达木河); 12、中山街(北起沿江路南至胜利路口);
2、保卫路(东起升平街西至长青街); 13、和平街(南起站前路北至沿江路);
3、光复路(东起建国街西至长青街); 14、顺和街(南起站前路北至保卫路);
4、杏林路(东起长安路西至通江街); 15、通江街(南起站前路北至沿江路);
5、站前路(东起安庆街西至学府路); 16、德祥街(南起桥北路北至沿江路);
6、西林路(东起和平街西至长青街); 17、红旗街(南起胜利路北至沿江路口);
7、沿江路(东起和平街西至红旗街); 18、长青街(南起站前路北至解放路);
8、桥北路(东起通江街西至长青街); 19、安庆街(南起胜利路北至杏林路);
9、解放路(东起德祥街西至长青路); 20、建国街(南起胜利路北至长安路);
10、近江路(东起中山街西至德祥街); 21、学府路(南起水利三处北至站前路)。
11、友谊路(东起红旗街西至亚麻厂);
整治时间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
二、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切机动车辆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泊位停放;出租车在长安路、中山街、通江街、德祥街、保卫路设有临时乘降站,按乘降站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其它路段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出租车可以靠道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做到即上即下、即停即走;取缔公交车(包括中巴车)途中定时待客行为,必须在站点停车上下乘客,乘客上下车后立即离开站点。
(二)一切机动车辆必须按交通标线行驶,在有指挥灯信号的交叉路口要按顺序依次排开等候信号,严禁闯灯和越线。禁止不按限速标志超速行驶,禁止在禁鸣区内随意鸣喇叭,禁止无牌证行驶,禁止酒后驾驶,禁止行驶中强超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