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纳入领导责任制。市政府将成立佳木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年度例会和“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保护工作,保障国家、省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各县(市)、区也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地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改变资金来源的单一格局。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制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杜绝违法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杜绝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行为。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要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围绕“文化遗产日”活动,集中开展阶段性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各地文化部门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