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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作用,增强民族凝聚力。
  (二)基本方针: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坚持依法科学保护,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尊重和弘扬。
  (三)总体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到2010年,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到2015年,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三、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认真开展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并为普查工作提供必需的设备和资金保证。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力争一年内完成全市普查工作,拟定2007年11月底结束。2008年到2013年为全面开展和重点保护阶段,逐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2013年到2020年为补充完善和全面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阶段。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逐步建立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认真遴选、推荐省级遗产项目,申报参评国家级名录,地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提供资助,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各地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开展传习活动。对于濒危的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切实做好抢救保护工作,不能任其消亡。对于年事已高、具有特殊技艺的民间老艺人,可适当给于经济资助,改善生活条件,并抓紧抢救工作。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区域、民族风情园区,适时举办民俗文化节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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