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申报评定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佳木斯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是:
(一) 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 加强全市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全市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 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全市区域内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