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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日

佳木斯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力度,根据《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发〔2007〕10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增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
  1、县、乡(镇)、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县、乡(镇)、村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学校。
  3、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初中。
  4、市辖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城市享受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遵循“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中央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从2007年到2010年分步组织实施。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确保改革后不低于原来投入水平,并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1、包括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全部负担。补助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担。免费教科书由省级财政通过政府采购在每学期开学前发放到贫困学生手中。
  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补助资金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
  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补助额度1:1比例安排和落实,不足部分由县(市)、区通过预算安排或用足额落实的中小学公用经费中适当提取的校舍维修、维护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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