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参加建设工程主要阶段的验收和试运行考核。
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
取得监理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对其勘察、设计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的,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涉及工程功能、规模、结构体系等内容的,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装修工程涉及建设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该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房屋建筑需要增层、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原建筑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施工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