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豫政〔2007〕34号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意见
(新政[2007]31号)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07至2009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4号)对全省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全面完成我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
《通知》从全面落实称学发展观的高度,科学分析了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对普查的内容和时间进度、普查的组织实施、经费来源等进行了安排部署。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我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任务。
二、明确普查对象和内容,保证普查工作按计划顺利实施
(一)普查对象。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二)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普查时间安排。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